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10号之一 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 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29号。 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4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进行了冻结、查封,2023年2月20日,因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被本案保全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被本案保全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