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410号
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29号。
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22万元。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22万元。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