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711号
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膳魔师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5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