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八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7民初43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肖荣先,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陶书荣,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戴德英,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陶树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张金秀(戴千里之妻),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桂林市康洁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号。
经营者:朱兴邦,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黄明昌,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童福生,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卿小军,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莫国军,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廖维德,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原告:蔡秀珍,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曾文华,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孙志红,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孙应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唐会初,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宾志林,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20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琨,广西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泽鸿,该公司法规部经理。
被告: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47号3楼。
法定代表人:伍润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苗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杨万元,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唐春年,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银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覃敏才,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蒋才广,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桂林金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38号3栋。
法定代表人:白崇君,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邓家学,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第三人:湖南省邵东中港制衣被褥厂,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昭阳大道***号。
负责人:尹顺求,该厂经营者。
第三人:桂林市电控设备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福利路*号(北郊矮山塘)。
法定代表人:朱永庆,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易海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王仙,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陈启银,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第三人:桂林市八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号经贸大厦5-14。
法定代表人:范文富,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黄潮文,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第三人: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愚,广西问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
法定代表人:陈友庆,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陈光东,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黄小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第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桂林市灌阳县碧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三里桥。
法定代表人:蒋心贵,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钧,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灌阳县广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日杂公司门面。
法定代表人:廖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陈礼凤,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冬萍,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雯洁,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李安桂,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第三人:李右英,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现住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董芬芳,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王爱霞,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第三人:张丽红,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山区,现住桂林市七星区。
第三人:陈礼华,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李安桂、李右英、董芬芳、王爱霞、张丽红、陈礼华6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冬萍,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丽琼,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第三人:唐顺华,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唐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唐顺华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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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荣先、陶书荣、戴德英、陶树发、张金秀、桂林市康洁酒店用品商行、黄明昌、童福生、卿小军、***、莫国军、廖维德、蔡秀珍、曾文华、孙志红、孙应军、唐会初、宾志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荣先、陶书荣、戴德英、陶树发、张金秀、桂林市康洁酒店用品商行、黄明昌、童福生、卿小军、***、莫国军、廖维德、蔡秀珍、曾文华、孙志红、孙应军、唐会初、宾志林负担。
审 判 长  唐国喜
审 判 员  邓敬杰
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