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1740号 原告:江苏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WNNXB6Q,住所地在盐城市区青年中路30号新阜名邸6幢101室(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住所地在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3101874X1,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168号3-7幢,9-17幢(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盐城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1元,依法减半收取2295.5元,由原告江苏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