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1740号
原告:江苏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WNNXB6Q,住所地在盐城市区青年中路30号新阜名邸6幢101室(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住所地在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3101874X1,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168号3-7幢,9-17幢(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盐城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1元,依法减半收取2295.5元,由原告江苏华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