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民终2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天创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3号(大世界国际广场)1-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阳光文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扬州天创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阳光文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向上诉人扬州天创装潢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0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扬州天创装潢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天创装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