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创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大世界国际广场)1-2-29。
被执行人:肇庆市商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创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商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肇庆市商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肇庆市商禾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商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杨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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