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

崇义县伟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民初1584号
申请人:崇义县伟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过埠镇过埠街。
法定代表人:李承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8LKWN0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卿,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东城中路**世博广场**1005之**。
法定代表人:薛代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844048。
被申请人: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章源大道与枫山路交汇处div>
负责人:黄达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9BBGW4H。
崇义县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崇义县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崇义县伟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崇义县伟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崇义县伟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