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财保1226号
申请人: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谭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民,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欣,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东城中路283号世博广场K区1005之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13844048。
法定代表人:薛代平。
申请人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明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美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卢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