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

某某、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1868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