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1868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