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361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柴胡店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路19号威尼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保全人:韩坤,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保全人:孙全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保全人:***,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坤、**、孙全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0481民初1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坤银行存款共计2350万元,或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75万元及被保全人**、孙全余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或查封上述被保全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坤银行存款共计2350万元,或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75万元及被保全人**、孙全余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或查封上述被保全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