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303号
申请人: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海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
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路19号威尼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保全人:韩坤,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北辛街***小区1-1-501室。
被保全人:**,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海河花园。
被保全人:***(曾用名***),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被保全人:***,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欢城镇欢北路5-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韩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0481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坤的银行存款23500000元,或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6750000及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3000000查封上述被保全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