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2595号之一
原告: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柴胡店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海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路19号威尼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坤,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街道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区。
被告:孙全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位村永泰路十一巷15号,现住枣庄市**区。
被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韩坤、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全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是否合格等事项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鉴定,根据案情应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刘 永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