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2595号之二
原告:**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柴胡店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海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市善国中路19号威尼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坤,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街道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区。
被告:孙全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位村永泰路十一巷15号,现住枣庄市**区。
被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北辛办事处杏坛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枣庄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韩坤、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全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 永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