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81民初2186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滕州市。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存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