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亿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3543号
原告:武汉亿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二路江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丁二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机修中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
被告:***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厂区轧板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可。
原告武汉亿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融创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亿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亿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亿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亿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