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704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娟,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普,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机修中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友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琳琳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