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兴达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机修中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兴达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纺器村81-85号甲-5-3。
法定代表人:成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兴达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兴达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鄂0107民初46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尾款48000元;2、承担执行费6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兴达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2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