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2648号
原告:襄阳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大学生创业园2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春,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普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园)B21幢。
法定代表人:徐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声、吴梦轶,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襄阳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普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襄阳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襄阳科云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饶 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瑶
书 记 员 云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