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381执保79号
申请人:湖北大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申请人湖北大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766元。担保人***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迎宾大道支行的10万元存款(存单号:420107891883)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大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766元。
二、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迎宾大道支行的10万元存款(存单号:420107891883)
案件申请费827元,由湖北大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