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黄正渝、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渝,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建华路111号1层地铺(A区)。
法定代表人:王欧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兴源路东1号城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曾茂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少华,该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川川,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上诉人黄正渝因与被上诉人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8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正渝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黄正渝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正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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