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理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理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64904333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兴源路东1号城建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12389923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理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5民初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理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基于公司法规定,起诉广东理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东源县理想实业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案由应为与公司相关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河源市源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河源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基于原审被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未如约履行《理想家园7-13#商住楼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东源县城生活服务区××道边,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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