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2020号
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506-25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93281****。
被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9号金***第1幢1**24层124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1G****。
本院在审理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