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新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武汉光谷新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1034号
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园华光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正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疆,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新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查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震寰,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正慧,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疆,系申请人公司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新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657077.28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新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80号财源大厦北附楼5层9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市2010010046)。为此,担保人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原3)栋B座1单元3层0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1222号]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2657077.28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新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80号财源大厦北附楼5层9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市2010010046);
二、查封担保人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原3)栋B座1单元3层0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1222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