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鸿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86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鸿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水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花果园社区)。
成都鑫鸿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538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57881.5元、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案款97166.29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已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涛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