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法定代表人:魏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度,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x区x栋x单元x层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2778704J。
法定代表人:蔡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社会,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诉诉讼代理人:江攀,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6元,减半收取8608元,由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熹
审判员 黎福伟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张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