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吴**玲,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11栋30层10号(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2778704J。
法定代表人:蔡强。
委托代理人:王进、徐雷晗智,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396K。
法定代表人:向国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民终13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之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资金占用费、一审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琴
审判员 谷幸玲
审判员 何 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惠芳
书记员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