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文玉高、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22民初3810号之一
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380号6栋商业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玉髙、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玉髙、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玉髙、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为780元,保全费724元,共计1504元,由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