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自贡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245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紫薇路南湖俊景1栋1-6-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380号6栋商业楼1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贵金诉被告自贡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贵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