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882执587号
被执行人关义超、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关义超向申请人支付281080.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申请执行费4116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8111101012400696124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