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2216号
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380号6栋商业楼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郑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