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2216号

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380号6栋商业楼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郑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