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10民初2284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深圳市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紫荆道**顺通安科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47881。
法定代表人:*日。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三根、***、深圳市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