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7675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77164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184491。
被告:深圳市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紫荆道2号顺通安科技厂房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47881。
法定代表人:胡日。
被告:胡三根,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赣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三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海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