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临***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2349016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青坤青亭商业中心3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YE3R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521诉前调书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丰钢铁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728686.67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执行款人民币650000元,余款人民币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521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