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西路北段富临桃花岛假日公寓****。

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团阳寺村/div>

法定代表人:钟俊,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41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215元(其中本金531500元,执行费77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