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303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4129号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