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1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西路北段富临桃花岛假日公寓****。

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团阳寺村/div>

法定代表人:钟俊,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41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1500元本金。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起通过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又通过绵阳市、江油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31500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81执恢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邓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