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异1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西路北段富临桃花岛假日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4CJ4R。
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坤才,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团阳寺村,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BCX8F。
法定代表人:钟俊,执行董事。
第三人:绵阳幸福意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杨家后西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301WE1G。
法定代表人:伍志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七吉晨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三七吉晨建设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绵阳幸福意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三七吉晨建设公司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川0781执恢193号执行案件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通过第三人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为经营主体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并指定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为相应经营收入的指定收款人,其行为属于恶意转移执行财产、逃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现申请追加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幸福意生旅游公司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幸福意生旅游公司辩称,被执行人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与幸福意生旅游公司、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根据《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章程》和《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协议》的规定,签订《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将园区内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委托给幸福意生旅游公司经营,经营收益按比例偿还对外债务。协议签订后,幸福意生旅游公司投入巨额资金,仍然经营亏损。
根据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绵国土涪行处(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在园区所有设备包括土地等作为罚没财物移送给绵阳市涪城区富诚投资有限公司。事实上,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与第三人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之间的经营协议因标的物转移处置权而解除,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已不再享有园区设施设备收益。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三七吉晨建设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被执行人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没有恶意转移被执行财产,逃避执行。三七吉晨建设公司申请追加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为被执行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不符,无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三七吉晨建设公司的追加申请。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三七吉晨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412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应向三七吉晨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及资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651500元。因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三七吉晨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本院根据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执行决定书,以(2018)川0781执1981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三七吉晨建设公司书面申请中止执行,本院作出(2018)川0781执1981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中止本院(2018)川0781执1981号案的执行。
2020年3月1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同月23日,本院作出(2020)川0781执恢19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银行存款539215元(其中本金531500元,执行费77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另查明,根据第三人幸福意生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幸福意生旅游公司、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分别作为甲、乙、丙方,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绵阳幸福意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就绵阳欢乐碗水上乐园经营管理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书》,约定:幸福意生旅游公司独立自主、全面负责绵阳欢乐碗水上乐园的经营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管理风险及经营期内的安全责任;经营期内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产生的债务由幸福意生旅游公司承担,与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无关;经营项目为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经营时间为2019年5月至2024年9月;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协助幸福意生旅游公司筹备园区经营相关事宜,流动资金及经营的全部收入进入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专用账户后由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幸福意生旅游公司经营所余利润按比例主要用于偿还修建绵阳欢乐碗水上乐园时所欠债务(《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务偿还表》所列债务)…。
本院认为:在民事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申请执行人三七吉晨建设公司所述“被执行人欢乐碗文化传播公司通过第三人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为经营主体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并指定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为相应经营收入的指定收款人”的经营方式,与幸福意生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的经营模式相类式,该种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三七吉晨建设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第三人幸福意生旅游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绵阳幸福意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莉
审判员  蒲阳
审判员  肖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