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81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七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西路北段富临桃花岛假日公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团阳寺村/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03民初41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1500元(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7715元,一并从被执行人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