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97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茆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淏,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被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申请撤诉,均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