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97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茆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淏,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被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申请撤诉,均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