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深圳雷尓仕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之某某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3001号
原告:**,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1。
被告:中山市***之***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1。
被告:广东双***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之***电器厂、广东双***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万元”。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