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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2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新东北路4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小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063.18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将剩余标的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063.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