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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朱方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111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6726-9,住所地:本市润州区金润大道1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镇江朱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8974平方米土地”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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