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4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二审对2015年年薪不足部分的计算月份有误,**2015年12月才到富阳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年薪应按照11个月计算。2.经核对农行工资流水,2015年工资能确定的是10个月,尚缺1个月工资。3.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合计出勤13.5个月零6天。原审以出勤天数计算工资,与实际情况不符。**按满勤上报邮件。**是按年薪制而非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劳动报酬。2015年12月起年薪已调整至14万元。一审判决未提及**提供的录音证据,错误。4.国家(或一级)注册师补贴、国家注册监理师兼项补贴、总监通讯费、个人项目提成款、工作中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补贴、2015年至2017年节假日福利补贴,均根据《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2011第三版)规定,该照片打印件应予采信。二、二审未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该违法行为持续发生,不存在超过时效。三、二审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作修改为由,未支持诺亚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适用法律不当。**未见办法被废止。四、二审未支持诺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赔偿金,适用法律不当。五、二审未判令诺亚公司支付代通知金,认定事实不清。诺亚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而是在解除当日直接向**出示事先未经协商的解聘证明,应支付代通知金。六、一审未质证**提供的光盘、差旅费报销单等证据,程序错误。七、诺亚公司恶意导致**变更注册延误,受到严重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主张2015年年薪不足部分,**在仲裁时明确陈述“2015年11月到2016年3月份到诺亚公司富阳分公司上班,工资由分公司支付”,而在二审上诉时则变更主张为其是2015年12月才到富阳分公司工作。鉴于**已自认在富阳分公司上班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而案涉工资报酬存在延后发放情况,故**变更主张为其2015年12月才到富阳分公司工作,依据并不充分。原审对2015年年薪不足部分认定为10个月,并无不当。关于2015年缺少1个月预发工资6000元,**在仲裁、一审起诉时均未提及,其在二审上诉时提出该项主张,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工资,**认为应根据其上报考勤表发放,但诺亚公司不予认可并主张该期间**未上班。**在仲裁时述称该期间实际出勤天数176天,且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诺亚公司已就该期间年薪调整达成一致,原审对此项工资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各项补贴、通讯费、提成款、节假日福利等,相关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现《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已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规定。**认为原办法未被废止的主张,不能成立。并且原办法第三十六条亦是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而非由当事人直接依据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原审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诺亚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二审所作分析处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另,一审庭审时**并未将录音光盘、差旅费报销单作为证据提交,一审程序并无不当,对此二审亦已作审查。
至于**提供的华厦路(城店路-五洲大道)市政工程初验会议纪要等材料,不能证明原审判决错误,非属再审新证据范畴。**向本院申请调取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义劳仲案字〔2017〕第0582号、***劳人仲案(2018)683号中由其提交的证据原件,经查,一审法院审理时已经调取义劳仲案字〔2017〕第0582号案卷,而***劳人仲案(2018)683号系**在本案诉讼后另行提起的仲裁,均无调取必要,不予准许。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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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江宇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