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金拥建设有限公司

江山市鑫荣不锈钢经营部、江山市金拥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2453号 原告:江山市鑫荣不锈钢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81MA2FU0A60T,住所地江山市清湖街道清泉村清泉一区55号。 经营者:***,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清湖街道清泉村清泉一区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金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UK0B7R,住所地江山市廿八都镇花桥村大门弄自然村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NP685E,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9号14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衢州江山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KHE23H,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南门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山市鑫荣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江山市金拥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江山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山市鑫荣不锈钢经营部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再无其他债务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鑫荣不锈钢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江山市鑫荣不锈钢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