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697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697号
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T5ERC0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黎里镇城司路817号嘉乐城A4区6幢。
法定代表人:史长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可可,女,汉族,1994年11月1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1326797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汾湖镇芦墟东港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翁冰荣。
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2222265XD,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通源路1号创业大厦北楼19层1903室。
法定代表人:邱四海。
被告:翁冰荣,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 君
审判员 李文苑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