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53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通源路1号创业大厦北楼19层1903室。
法定代表人:邱四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宁,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敬,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1155号1幢4F。
负责人:周一飞,经理。
被申请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明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赛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朱俪琳,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王志磊,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508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相关义务已经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花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