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1476号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宋跳工业区高新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通源路1号创业大厦北楼19层1903室。
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1507号。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