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与云集路交汇处(世纪花园主楼)2129号。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