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与云集路交汇处(世纪花园主楼)2129号。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九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